厦门市消防协会

附件8、宣传服务活动公示记录规定

时间:2020年4月19日   点击:1667

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
宣传服务活动公示记录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统计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及时长,展示志愿者风采,为志愿者组织机构选举和年度表彰奖励提供依据,向社会宣传消防志愿服务工作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活动公示申请

  消防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之前、之后,应及时登录志愿厦门、消防志愿者网站,填写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公示申报,其主要内容为: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地点,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长,参加服务消防志愿者姓名,被服务单位名称,见证人,见证人联系方式,服务说明,自我评价,公示申请应如实填写,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活动公示申请委托

  关于消防志愿者网站申报,对于不能上互联网的志愿者,可由本组织机构其他志愿者代为申报或委托消防志愿者服务队活动策划部代为申报,但不得违规和重复申报。

  第四条 活动公示申请审查

  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活动策划部负责对活动公示申报,真实性核查、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者,对责任人予以劝退及辞退。

  第五条 活动公示发布

  经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活动策划部审查后,活动情况发布在志愿厦门、消防志愿者网站首页以及二级页面,接受全体消防志愿者监督投诉。

  第六条 活动公示记录

  消防志愿者参加的每次志愿宣传服务活动经公示后,同步记入志愿厦门服务时长和志愿者个人档案。

  第七条 活动公示使用

  消防志愿者活动时长将作为星级评定、年度评选先进、竞争消防志愿者组织机构领导职务的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活动,是指消防志愿者直接服务于他人的活动,包括宣传、演出、消防安全救援、救助等其他公益活动,  为鼓励和加强志愿者交流,消防志愿者例会和联谊也纳入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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