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年4月19日 点击:1643
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服务队的财务管理,规范服务队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厦门市消防协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服务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队的各项资金和财产统一纳入厦门市消防协会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以服务队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服务队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三条 服务队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制度依据厦门市消防协会会计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财务由厦门市消防协会统一管理,服务队所涉及的票据和经费接收转入厦门市消防协会账户,票据由厦门市消防协会统一负责,服务队后勤处做好与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等各项后勤范围内的各项对接业务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五条 为增强服务队的自身活力,服务队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厦门市消防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服务队的各项经费收入,保障服务队日常各项工作正常活动业务的开展和促进服务队的良性自身发展。
第六条 本服务队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对服务队的经费补助。
(二)捐赠;接受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购买服务经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团体单位等购买服务,其具体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委托服务队承办的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七条 服务队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贯彻互利互惠、自愿协商等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服务队的业务活动经费按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服务队的经费开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消防志愿者培训、宣传、宣导等。
(二)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代表会、理事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含物质奖励费)等各项开支。
(三)办公费;服务队各部门日常办公、差旅、设备购置或维修和购买办公用品、订购书刊、报纸等各项开支。
(四)印刷费;编辑、发行有关培训教材及科普读物,编印有关资料、专集、简报、文件等事项。
(五)人文关怀活动费;主要用于慰问贫困队员及队员直系亲属住院、红白事有关的开支,住院看望统一按200元的标准送水果、红事按600元标准礼金、白事按一对花圈的标准(省内厦门市外周边城市确需派人参加,一律统一按1辆车的标准作为代表前往,费用按高速费、燃油费实报实销)
(六)其它合法开支
第九条 服务队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各项开支标准要遵照厦门市消防协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严禁违反厦门市消防协会的财务纪律,实行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服务队的财务由秘书长分管,对队委会负责;
根据服务队实际工作的需要设后勤处,由会计核算部、资金管理部、物资采购部3个部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计核算部;按照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服务队财务账目的登记,做好财务报表与协会的对接和服务队财务情况等公示,会计核算部设部长1人主持工作,办事员1-2人。
(二)资金管理部;按照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现金的支出和现金账本的登记,汇总后报会计核算部,资金管理部设部长1人主持工作,办事员1-2人。
(三)物资采购部;按照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服务队所需物资的采购和保管、分发和回收并做好登记造册,物资采购部设部长1人主持工作,办事员1-2人。
第十一条 服务队的财务工作,受厦门市消防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队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服务队不另开银行账户,所有收入进入厦门市消防协会户头,专款专用,服务队收入在厦门市消防协会设立专门帐目,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符合国家法规、协会财务制度的支出,必要时可向厦门市消防协会如实反映;如财务人员人事工作变动或调动时,必须办妥移交相关手续;服务队的经费收入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服务队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等各项规章制度;服务队的固定资产包括购置、自制和国内外捐赠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账目由专人管理,并认真建立规范票据等领入、领出和核销制度,按时规范报送票据并上报报表给厦门市消防协会审核。
第十六条 服务队的财务现金和账目按规范由两人分管,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年终结算后的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使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协会财务制度等有关经济犯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协会关于财务的各项规定;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坚持“帐钱分管”等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务相符。
第六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服务队经济事务实行会计监督,维护服务队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依据年度活动和经费来源编制收入预算,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服务队各项计划、预算的正确执行。
(三)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协会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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