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协会

三、志愿服务队章程

时间:2020年4月19日   点击:1871

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成立方案

三、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服务队的名称是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本服务队)、英文名称为Xiamen Fire Volunteers Service Corp,缩写为XFVSC:

  第二条 本服务队是由生活在厦门的退役军人和社会爱心人士及企业单位组成的,以消防安全为载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退役老兵退伍不褪色精神,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团结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服务,传播社会正能量,引领社会关注消防安全、重视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的志愿服务团队。

  第三条 本服务队宗旨: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社会,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消防志愿者以及热心于消防事业的人士,共同为厦门市消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为全市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第四条 本服务队接受厦门市消防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开展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安全评估和报备。

  第五条 本服务队目前办公场所所在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服务队业务服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倡导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发展;

  (三)消防安全宣导;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村居,普及消防常识,增强群众消防意识,促进社会人人防火,提高灭火及逃生自救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平安厦门做贡献;

  (四)法治推动服务;志愿参与社会消防监督,推动消防法治,举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

  (五)负责指导消防志愿者为城市消防发展、城镇消防管理、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组织协助抢险救灾。主要工作由各行政应急站按微型消防站建站标准:

  1、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到场;

  2、力所能及地参加初期扑救火灾;

  3、协助消防队做好灭火抢险辅助工作)等以及大型消防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消防志愿服务等。

  (六)规划、组织服务队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促进消防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组织对队员进行招募、培训、交流、表彰、奖励;

  (八)开展与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队  员

  第七条  本服务队实行队员制度,分别划设为个人队员和队员单位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志愿服务满15小时以上,承认本队章程并提出入队申请,由秘书处外联培训部审查推荐,经队委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队正式队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队的队员、队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章程;

  (二)自愿加入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坚决服从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的管理和指导;

  (三)秉承爱心,服务社会;

  (四)自愿成为消防志愿者,自觉参加消防培训、从事消防宣传,服从消防志愿者的服务组织管理;

  (五)遵纪守法、认同服务队理念;遵守服务队的规章制度、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热衷公益事业,自愿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并有意长期为公益事业服务; 

  (六)一年内服务时长不得低于15小时。

  第九条  队员、队员单位入队的程序

  (一)入队准备;满足入队条件且希望加入服务队成为消防志愿者,须认真仔细阅读《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由秘书处外联培训部办理入队手续;

  (二)入队手续;按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个人情况-2020小程序模板】填写相关资料,发送给秘书处外联培训部存档;

  (三)入队仪式;服务队每季度组织一次新队员和新队员单位进行集体入队仪式,由服务队队长或秘书长带领新入队队员参观服务队办公地点,了解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相关知识,宣读入队誓词,正式成为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注册队员。

  (四)宣誓词:我自愿成为一名光荣的消防志愿者、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积极参加各项消防公益活动,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正能量先进文化,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共同营造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条  队员、队员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一)免费参加本服务队组织提供的培训、学习及交流等活动;

  (二)配发统一的消防志愿者的服装及标志;

  (三)优先获得本服务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服务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志愿厦门相关规范要求登入志愿者时长;

  (六)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十一条  队员、队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服务队的决议;

  (二)维护本服务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服务队交办的工作,参加本服务队组织的各种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四)自觉维护本服务队和消防志愿者的形象;

  (五)督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六)向本服务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建议;

  第十二条  消防志愿者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十三条  每个消防志愿者,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本服务队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消防志愿者培训和消防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队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服务队并交回服务队消防志愿者标志等公有物资。

  第十五条  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队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服务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队员(代表)大会。

  队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队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消防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队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服务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查有关重要议案;

  队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队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队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服务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月第一周休息日举行一次,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延。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队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服务队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服务队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总结服务队工作并向下届队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筹备召开队员(代表)大会;

  (六)向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队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分支机构组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队委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队委会领导成员的产生。队委会由队员(代表)选举产生队委委员组成队委会,队委委员选举产生队长、副队长、秘书长。队长由厦门市消防协会研究确定队长人选。副队长和秘书长由队长提名侯选人经队委会选举产生向厦门市消防协会报备。在队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队委会负责履行职责。

  (一)队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在队委会的领导下,本服务队设立秘书处、后勤处、以行政区域设立应急服务站(分队)和若干个志愿服务点等机构,秘书长兼任秘书处、后勤处负责人,主持秘书处、后勤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秘书处、后勤处和各分支机构负责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管理及协调其他事项。

  秘书处下设外联培训部、总务部、活动策划部、宣传部、兴趣文艺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外联培训部: 对外负责服务对象前期对接的协调、联系等各项工作,对内负责消防志愿者招募、培训、网站中志愿者管理版块等维护,外联培训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3-5人、办事员5-7人。

  (二)总务部: 负责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服务管理、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及制订发布各项规章制度,通告组织人事变动或其他情况,运转协调和其他重大事项,总务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部长3-5人、办事员5-7人。

  (三)活动策划部:负责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策划、联系服务单位、组织服务活动、策划实施志愿者联谊活动等网站中活动公示版块的维护以及网站短信平台的管理,负责指导各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活动策划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3-5人、办事员5-7人。

  (四)宣传部:负责开展针对消防志愿者的宣传报道,消防志愿者网站、公众号的建设、维护,审批消防志愿者网站新闻,维护消防志愿者网站消防志愿者之家版块等,宣传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3-5人、办事员5-7人。

  (五)兴趣文艺部: 负责消防志愿者各兴趣文艺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策划排演消防宣传节目,策划并实施消防志愿者文艺演出宣传服务活动,兴趣文艺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3-5人、办事员5-7人。

后勤处下设会计核算部、资金管理部、物资采购部等具体职责如下:

  (六)会计核算部:  按照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服务队财务账目的登记,做好财务报表与协会的对接和服务队财务情况的公示,会计核算部设部长1人主持工作、办事员1-2人。

  (七)资金管理部:  按照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现金的支出和现金账本的登记,汇总后报会计核算部,资金管理部设部长1人主持工作,办事员1-2人。

  (八)物资采购部:  按照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服务队所需物资的采购和保管、分发和回收,并做好登记造册,物资采购部设部长1人主持工作、办事员1-2人。

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应急站(分队)、各志愿服务点,各分支机构设立时由本服务队统一制作牌匾或站旗,由本服务队队长或秘书长负责颁发牌匾或授旗,具体职责如下:

  (九)各行政区域应急站(分队)职责:  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消防志愿者为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及应急响应,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到场”的标准要求并做力所能及地参加扑救初期火灾或协助消防队员做好灭火抢险等辅助工作,按行政区域应急站分别设站长(分队长)1人,副站长(副分队长)3-5人,应急人员6-8人。

  (十)各志愿服务点职责:  依靠队员自己开的店面或公司设立志愿服务点,主要负责消防安全宣传单的发放或提供公益性等服务,帮助有需要的社会群体人员(如:配备普通医药用品、茶水)等。服务点设负责人1人,志愿服务者1-2人。

第二十一条  本服务队的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或安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队长、副队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队委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消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队员的奖励制度

  (一)奖先评优、树立榜样;对团队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鹭岛消防志愿服务队队员管理办法》积分管理规定执行;

  (二)建立小时消防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消防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消防志愿者的基本标准,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奖励优秀消防志愿者和消防志愿者组织;

  (三)对在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队员,经服务队秘书处申报,报本服务队或厦门市消防协会批准并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并推荐上报社区、街道、区、市、省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队员的惩罚制度。

  队员、队员单位对违反服务队的相关规章制度,影响服务队形象的行为,服务队将对其进行批评与指导;情节严重者,经队委会讨论通过,给予处分、处分办法有:扣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撤销队员资格。

  (一)在志愿工作期间有任何虚假或欺骗行为;

  (二)因个人行为对服务队组织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服务队规章制度且不听劝告;

  (四)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利用服务队队员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劝退与除名;队员、队员单位若严重违反服务队相关管理办法,经队委会讨论通过,可予以劝退或除名,影响严重的必须在服务队相关平台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五条  本服务队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对服务队的经费补助。

  (二)捐赠;接受国内外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购买服务经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单位的购买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委托服务队承办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服务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在队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服务队财务由厦门市消防协会统一管理,后勤处负责对接各项财务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服务队的各项收入统一进入厦门市消防协会帐户,与之对应建立服务队单独帐目,资金开支管理必须按照厦门市消防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厦门市消防协会和队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服务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消防协会财务的审计。

  第三十条  本服务队的资产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服务队章程的修改,须经队委会讨论后提请队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向厦门市消防协会报备。

  第三十二条  本服务队修改的章程,须在队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厦门市消防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服务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队委会表决通过后上报厦门消防协会批准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服务队终止须经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消防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服务队终止前,须在厦门市消防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服务队经厦门市消防协会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服务队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厦门市消防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服务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X月XX日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服务队的队委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消防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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